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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7-12-06
上海市生产性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
归口单位:上海市经信委
申请时间:4月份左右(以当年通知为准)
资助额度:无偿资助比例一般不超过30%,单个项目资助金额一般不超过500万元

拨款方式:分两次拨付,项目立项后拨付资助金额的50%,项目通过验收后拨付资金尾款


支持范围:
1、总集成总承包项目、电子商务及互联网应用服务平台的应用推广项目;
2、生产性服务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生产性服务业功能区平台建设项目;

3、生产性服务业功能区以服务外包的形式提升园区信息化、节能环保、商务咨询、供应链管理、人力资源等领域运营管理服务水平的项目。


申报资格: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在沪注册单位;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信用状况良好、经营稳定且具有较好的发展前景;
(三)具备必要的资金、技术实力和服务能力;
(四)具备市场合同或服务协议(政府购买服务的项目应在本年内实施完成,其他项目应已开始实施并在两年内完工);
(五)申报单位历年获得过上海市总集成总承包工程专项引导资金资助的项目必须在项目竣工验收后,方可申报新项目。

注意:

申报总集成总承包项目还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环保部门出具的环评审批意见(项目涉及环评的);
(二)项目基本情况(着重描述项目在新技术

备案号:沪ICP备17050576号-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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